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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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赣州美园畜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赣州美园畜牧有限公司垫付款310226.72元及垫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还清垫付款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9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