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潮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4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潮支行借款本金280297.95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10月23日利息6358.24元;以280297.9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735%,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变更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4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潮支行对被上诉人***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丰泽园小区B-80-2-16-5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庆房权证黑(2018)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61617号﹞,在上述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元,共计8,360元由上被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