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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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截止2018年7月12日的借款本息53175169.53元(其中本金41363723.35元、利息11811446.18元);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应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1363723.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支付借款利息; 二、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6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26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升东公司负担,被告朝阳公司、昌泰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分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