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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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恒庆商贸有限公司 泗洪县梅花镇怡简怡佳家具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市恒庆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787418.23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向被告宿迁市恒庆商贸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按三分之一比例,被告泗洪县梅花镇怡简怡佳家具厂、***、***共同按三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泗洪县梅花镇怡简怡佳家具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恒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被告宿迁市恒庆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4元,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794元,由被告宿迁市恒庆商贸有限公司、***、***、泗洪县梅花镇怡简怡佳家具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74元。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