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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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5民初3004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艳,系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负责人:姚勇,职务:总经理。 地址:周口市中州路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56396.8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1日18时10分许,被告***驾驶“豫P×××××”小型普通客车顺G220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郸城县柴堂社区左转弯进出道路时,与顺G220国道自北向南行驶由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郸城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调解,垫付款8000元不再要求返还,不再承担诉讼费用,从此两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已经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同意调解,同意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就本次诉讼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0000元(不含已经垫付的10000元),原告的二次手术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0000元(赔偿款直接转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卡62×××70内); 二、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新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