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财险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97797.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原告***负担11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436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