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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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滨州大高通用航空城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3民初1042号 原告: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美山,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滨州大高通用航空城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釭,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滨州大高通用航空城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 原告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大高通用航空城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卢国强 人民陪审员侯明忠 人民陪审员赵俊英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岩敏 书记员张瑞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