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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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78750元及利息(以227875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被告新乡凯来大浪淘沙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对被告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原告****承担10274元,被告****、被告新乡凯来大浪淘沙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22926元。鉴定费17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