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原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311民催4号 申请人:新乡市中原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晓伟。 委托代理人:王小茹。 申请人新乡市中原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新乡市中原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6,出票日期:2019年12月24日,到期日期:2020年6月24日,出票人洛阳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67×××23,收款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二建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7×××02,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中原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中原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芳 审判员陈雷 审判员张航航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利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