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中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海南中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30560元; 2被告海南中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305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1元(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海南中和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