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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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格威工量具有限公司 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商丘市家铭通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商丘市建波工量具有限公司 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商丘市建波工量具有限公司、虞城县格威工量具有限公司、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分别偿还原告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20,000元及利息(三笔借款均以1,320,000元为基数,计息时间从2017年11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借款期限内利率按年利率为4.35%,逾期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50%,已付利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河南金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商丘市家铭通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70元,由原告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90元;由被告商丘市建波工量具有限公司、虞城县格威工量具有限公司、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河南金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商丘市家铭通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40,670元。户名:商丘市财政局;账号:80×××11;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汇款用途: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提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