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阳市霸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河南胜联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4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