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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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偿还信用卡专项购车分期欠款本金65441.69元、利息31831.75元(暂计至2019年8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并偿还上述欠款的手续费8550元、违约金1137.42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4278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对被告***所有的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粤H*****)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判项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财产保全费1076.19元,合计3601.1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