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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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邢台捷越运输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1,538.8元(总损失259,36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医疗费111,026.5元-后续医疗费46,200元+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由于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实际赔偿额为101,538.8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73,913.25元【(总损失259,365.3元-交强险赔偿额111,538.8元)×50%】,被告邢台捷越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以上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原告***承担1,009元,被告***承担1,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