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邢台顺德安防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期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上述债务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邢台顺德安防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三、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对抵押物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邢台顺德安防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