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本金189465.17元、利息52476.8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637.03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1200元,共计254779.08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06月27日,2016年06月27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7元,减半收取256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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