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广益恒源工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广益恒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63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8日起以163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平顶山市广益恒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30元,减半收取9915元,由平顶山市广益恒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67元;由平顶山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