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555716.22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346元;

被告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等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9410元,由被告河南宏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宏康馨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4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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