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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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19年12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455761.12元,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90元(原告已预缴),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