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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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244967.6元,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以24496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5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7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