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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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阜阳市正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453.72元,款汇(开户名:临海市人民法院,账号:62×××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经济损失10000元,款汇(开户名:临海市人民法院,账号:62×××6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 三、***、阜阳市正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经济损失2329.61元(***已支付15000元,多付的12670.39元可在***的保险理赔款中予以扣回); 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663.94元,款汇(开户名:临海市人民法院,账号:6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 五、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负担600元,由***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