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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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截止2019年1月11日的借款本金53223.87元、利息4376.24元、罚息21214.20元,共计78814.3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对***提供抵押担保的车牌号为辽C×××××车辆(车架号LGWEE4A53EF110705)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