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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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9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原告承担1074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180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实际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806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