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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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国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重组债务本金18000万元和重组宽限补偿金2775万元(暂计至2019年8月26日,此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实际欠付重组债务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9%计算至重组债务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确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国购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重组债务本金18000万元和重组宽限补偿金2775万元; 四、对本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的债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蚌埠国购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权利证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145号】在最高债权额2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的债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宣城国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9号】、2-02【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8号】、3-02【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7号】、4-02【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5号】、5-02【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6号】;10幢1-02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82号】、1-03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81号】、1-04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80号】、1-05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79号】、1-06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76号】、1-07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74号】、1-08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73号】、1-09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29号】、1-10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0号】、1-11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2号】、1-12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31号】、1-13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28号】、1-14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27号】、1-15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7122号】共19套抵押房屋抵押物【权利证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057号】在最高债权额45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对本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的债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安徽国金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权利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1002687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确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保证债权为重组债务本金18000万元和重组宽限补偿金3003万元; 八、***和***对本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及此后发生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实际欠付重组债务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9%,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至重组债务本金清偿之日止)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宣城国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国金商业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蚌埠国购投资有限公司和国购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65.67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109965.67元,由安徽国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华源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共同负担1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