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卫辉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利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濮阳市利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卫辉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105元,由被告***、濮阳市利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卫辉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