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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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东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 衡水华安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衡水永正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祥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永正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衡水华安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本金28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4500000元,之后的利息以2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千分之五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衡水永正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第一项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衡水华安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河北三东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故城县衡德工业园电厂路的土地(故他项2014第188号)和坐落于衡德工业园电厂路北侧化工街西侧的房产(故房他证押字第××号)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衡水祥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衡水华安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永正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三东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衡水祥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