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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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银座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正蓝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正蓝旗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市银座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鉴定费3万元及工程款8951,482.6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8059,539.0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期间的利息,以891,943.60元(质保金)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正蓝旗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家口市银座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51元,被告正蓝旗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460元,原告张家口市银座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2,9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正蓝旗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