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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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口湘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家口湘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怀来县中弘五金电料经销处货款349429元及利息。(起息日自2018年5月1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2元,减半收取44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