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 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百益德天然面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百益德天然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借款本金25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5.8‰计算); 二、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对证号为(X)齐河县不动产证明第X号载明的抵押物即房产和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28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偿还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百益德天然面业有限公司、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