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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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运城市飞宇南国风光有机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404859.0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代偿款471259.01元自2017年11月13日起算,代偿款2000000元自2018年3月30日起算,代偿款6280000元自2018年3月31日起算,代偿款653600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算,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运城空港某区某路某幢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6、00××3、00××7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上述第一项限额范围内); 三、被告运城市飞宇南国风光有机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3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98430元,由被告山西飞宇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飞宇南国风光有机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