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585694.50元,及违约金4088596.14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直至本案货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2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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