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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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恒耀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曾哲尹死亡造成的损失12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曾哲尹死亡造成的损失251184.05元。 三、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曾哲尹死亡造成的损失214194.02元。 四、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曾哲尹死亡造成的损失120000元。 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曾哲尹死亡造成的损失94194.02元。 六、由被告***、睢宁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曾哲尹死亡造成的损失5969.56元,被告***已付90000元,相抵后,由原告***、***、***从保险理赔款中返还被告***84030.44元。 七、由被告***、衢州恒耀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曾哲尹死亡造成的损失2238.59元。 八、由被告***赔偿原告***、***、***因曾哲尹死亡造成的损失2238.59元。 上述被告应付款项汇入开户单位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衢州市衢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樟潭信用社,账号:20×××73账户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9元,由原告***、***、***负担1466元,由被告***、睢宁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81元,由被告***、衢州恒耀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81元,由被告***负担14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