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中聚镪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中聚镪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800000元、利息2038711.55元,共计7838711.55元。并从2019年10月22日起以本金5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2739‰继续付息直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被告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71元,减半收取33335.5元,由被告晋中聚镪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