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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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 襄汾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 陕西长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清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薛治红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9347.34元。 三、被告***、襄汾县宏通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9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负担2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汾支公司负担2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