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连科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黑龙江连科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货款42847.54元,同时给付原告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货款全部给付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被告黑龙江连科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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