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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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汇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54504.1元; 二、被告武汉汇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2月28日为198247元,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 三、被告武汉汇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5450元; 四、被告咸宁宁蒙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汇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1433台海尔冷柜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12元,由被告武汉汇杰商贸有限公司、咸宁宁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被告武汉汇杰商贸有限公司、咸宁宁蒙商贸有限公司、***、***、***、***应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