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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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借款本金391872.25元及利息(至2018年1月6日止的利息为16275.34元,自2018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若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小区(权证字号:宣房地产他证宣开他字第0009××××号)房产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7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