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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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舟山市普陀区海茂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387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以本金387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0元,由***负担112元,***负担22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