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
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代缴各类税款本金222197.55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990.96元,本息合计234188.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黑龙江江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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