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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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0元/天×12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护理费7404元(123.4×60天)、误工费18510元(123.4元×150天)、残疾赔偿金68786元(34393×20年×10%)、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98460元(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计1405元,由被告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