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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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88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合计122000元。 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计124699.95元,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计115394.97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计81890.68元,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计166400.71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计30835元,总计519221.31元。 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连带赔偿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2600元、非医保用药7057.16元计9657.16元,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1900元、非医保用药5303.04元计7203.04元,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1850元、非医保用药2975.64元计4825.64元,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1850元、非医保用药3461.79元计5311.79元,赔偿原告***评估费2250元、停车费2400元计4650元,总计31647.63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上棕款项均汇到: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0370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