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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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三证一日贷)合同(无抵质押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借款本金62770.27元及截止到2020年4月8日已拖欠利息6305.27元、罚息4212.88元、复利959.97元,并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实际给付日期当日银行客户终端计算结果为准);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