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告***、被告***于2016年2月17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225667.98元,利息6405.25元,罚息320.83元,合计232394.06元(暂至2020年6月18日),并支付自2020年6月19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如被告***、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被告***抵押的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4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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