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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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梅州铁诚勇佳汽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州铁诚勇佳汽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偿还购车余款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梅州铁诚勇佳汽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8.48元,减半收取计389.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梅州铁诚勇佳汽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