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运城方凯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南银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朔州市徳翼寄卖行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方凯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11日签订编号为“SJJF-SXSZ-0001”号《业务合作协议》无效; 二、被告运城方凯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朔州市徳翼寄卖行有限公司支付12960元; 三、驳回原告朔州市徳翼寄卖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朔州市徳翼寄卖行有限公司负担389元,被告运城方凯顺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