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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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源市佑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佑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78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分别以19200元、19200元、194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8年4月22日、4月24日、5月5日开始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应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