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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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费用17000元(已垫付19000元),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费用5000元(已垫付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已垫付),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原告***医药费153502.29元;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7675.11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61177.4元,被告南京富贵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5元,由被告***、***各负担33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