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借款本金48385.47元,并从2019年12月13日起按月利率11.7‰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支付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律师费3000元; 三、***、***对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计54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附款项履行账户:1、义务款项,户名:咸丰县人民法院涉案资金往来账户、账号:82×××48、开户行:湖北咸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执行费、诉讼费、罚金,户名:咸丰县人民法院,账号:17×××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丰县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