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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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给原告景德镇市江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给原告景德镇市江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33880元[(49000元+1400元-2000元)×70%]。 上述一、二两项合计35880元,款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给原告景德镇市江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计7168元(10240元×70%),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景德镇市江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景德镇市江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3元,被告***、***负担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