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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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景德镇市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203民初895号 原告:景德镇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汪锦明,该中心主任。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景德镇市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占明。 原告景德镇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景德镇市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景德镇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景德镇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军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阮黎羚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